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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2-07 06:22:33    来源: 易倍全站下载

  子公司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祥)投资建设年产2万吨氧氯化锆项目。截至2023年12月底,该项目投入资金超出投资预算的33.06%,但三祥新材未对投资金额发生较大变动情况履行相应临时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2019年8月,三祥新材相关公告披露了辽宁华祥拟分期建设10万吨氧氯化锆项目。2023年3月,辽宁华祥开始项目二期建设,但公司未对项目进展情况履行临时报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三祥新材上面讲述的情况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夏鹏作为公司董事长、夏瑞祺作为公司CEO、郑雄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夏鹏、夏瑞祺、郑雄对公司前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经查,辽宁华祥使用锆英砂、锆英粉主要原材料生产粗四氯化锆和氧氯化锆两种产品。2023年末,公司对氧氯化锆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但仅依据粗四氯化锆产品的企业内部销售价格作为预计售价测算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的可变现净值,未计提用来生产氧氯化锆部分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导致三祥新材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有关数据不准确。

  三祥新材的上面讲述的情况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夏鹏作为公司董事长、夏瑞祺作为公司CEO、范顺琴作为公司首席财务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夏鹏、夏瑞祺、范顺琴对公司前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三祥新材、夏鹏、夏瑞祺、郑雄、范顺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依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公开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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